作品名称:传南朝宋陆探微五岳图卷
作品作者:陆探微(传)
原作尺寸:引首52.2x96.5;本幅一61x194.3;本幅二61x194.1;本幅三 61x193.5;本幅四61x193.5;本幅五61x191.5;;拖尾一61x56.6;拖尾二61x136.1厘米
原作材质:绢本
收藏位置:台北故宫博物院
本卷画五段,依序为西岳华山、北岳恒山、东岳泰山、南岳衡山、中岳嵩山。画中山陵高耸,树木大都作秋景红叶,画中高士,或对语、或携琴访友,笔墨浊重欠清雅。按陆探微画,北宋宣和画谱仅载十幅,举世今恐无存。本幅原签题陆探微画,画上所谓宋徽宗题识均存疑。
陆探微,南朝,宋时吴(今江苏苏州)人。明帝(四六五至四七二年)时,以善画人物故实得名。画有「六法」,探微得备。其人物秀骨清像,生动自然,与张僧繇、顾恺之同为南朝时代大画家。
▼吴永年 引首
五岳图。黄山吴永年书。吴永年印记:大京兆章、荆山。
▼华山图
宋徽宗:西岳华山图。印记:(双龙印)。
祝允明:草书 (补书王羲之五岳赋。文不录。)印记:允明、祝晞哲。
▼恒山图
宋徽宗:北岳恒山图。印记:(双龙印)。
祝允明:草书(补书王羲之五岳赋。文不录。)印记:允明、祝晞哲。
▼泰山图
宋徽宗:东岳泰山图。印记:(双龙印)。
祝允明:草书 (补书王羲之五岳赋。文不录。)印记:允明、祝晞哲。
▼衡山图
宋徽宗 :南岳衡山图。印记(双龙印)。
祝允明 :草书 (补书王羲之五岳赋。文不录。)印记:允明、祝晞哲。
▼嵩山图
宋徽宗 :大观二年春正月十日。宣诸臣同观于缉熙殿中。(押一)。 行书 中岳嵩山图。大观二年春正月十日。宣诸臣同观于缉熙殿中。(押一)印记:(双龙印)、御书。
祝允明 :草书 (补书王羲之五岳赋。文不录。)相传右军游五岳赋。陆探微为之补图。今探微图绘宛然存世。而书已失去。不胜惋怅。予不揣。手录其文。却未免续貂之讥矣。长洲祝允明。印记:允明、祝晞哲。
▼拖尾 行书
太子太师鲁国公臣蔡京。翰林学士臣王黼。中书门下侍郎兼掌秘书院事臣吴履泰。左御道录臣徐知常。奉敕同观。
▼徐师回
假守徐师回戊午九月览之。
▼盛章
学士盛章谨观。
▼米友仁
政和元年八月二日。敷文阁直学士朝议大夫提举佑神观。米友仁鉴定。
▼拖尾篆书
先云阁临川危氏家藏。印记:危氏至宝。
▼明宣宗
曩阅宣和画谱有陆探微补王羲之游五岳图。一时名臣互相披赏。称为尤物。眷念久之。未获一见。意谓不复在人间矣。近因浙中蒋晖入朝。持此以进。深慰朕怀。所惜羲之书已失去。良用惋怅耳。宣德九年三月上巳日。武英殿御题。明宣宗印记:广运之宝。
▼李廷贵
古者秘画珍图名随事立。曲范则有春龝毛诗论语孝经尔雅等图。其次后汉蔡邕有讲学图。梁张僧繇有孔子问礼图。写景则明帝有轻舟迅迈图。顾恺之有雪霁望五老峰图。若此种种不一。要当与六籍并传不朽。此卷为陆探微所绘游五岳图。乃补右军所遗者。宋徽庙皆有御题及玺可据。始也右军之书具在。而探微为之补图。今也探微之绘尚存。而右军之书复失之矣。嗟呼世间得得失失之故岂止一书画哉。是亦不足讶也。宣宗时侍书蒋廷晖获之以呈。宸眷极隆。特加题识。藏诸内库。后复以赐南都魏国家。魏国因征吴下祝京兆先生续书五岳赋于后。而笔精墨妙。可称全璧矣。予以有事南都。得一展观。其山水浑厚。确乎在董巨之上。而御翰辉煌。尤为此图生色。兼之有京兆之笔。不既称三绝耶。识以志吾幸。蜀人李廷贵。
| 印記類別 | 印主 | 印記 |
|---|---|---|
| 收傳印記 | □賞孫封(重四) | |
| 收傳印記 | 子尚 | |
| 收傳印記 | 祝允明 | 允明 |
| 收傳印記 | 吳全節 | 吳氏全節 |
| 收傳印記 | 吳鉉之印(重一) | |
| 收傳印記 | 顧瑛 | 金粟道人 |
| 收傳印記 | 祝允明 | 祝希哲 |
| 收傳印記 | 陳台先收藏書畫印(重五。一半印) | |
| 收傳印記 | 陶明發印念人(連珠印。重十) | |
| 收傳印記 | 勝叔陶氏秘玩(重五) | |
| 收傳印記 | 結緣翰墨 | |
| 收傳印記 | 雁門長印(重一) | |
| 收傳印記 | 雁湖陶氏勝叔甫珍藏(重五。一半印) | |
| 收傳印記 | 雁湖陶氏勝叔甫珍藏印(重四。殘) | |
| 收傳印記 | 新安吳翼明鑒賞(重一) | |
| 收傳印記 | 漢元勳長沙皇孫 | |
| 收傳印記 | 碧天秋月 | |
| 收傳印記 | 宋徽宗 | 緝煕殿寶(重五) |
| 鑑藏寶璽 | 清內府印 | 石渠寶笈 |
| 鑑藏寶璽 | 宣統帝 | 宣統御覽之寶 |
| 鑑藏寶璽 | 清高宗 | 重華宮鑑藏寶 |
| 鑑藏寶璽 | 清高宗 | 乾隆御覽之寶 |
| 鑑藏寶璽 | 清仁宗 | 嘉慶御覽之寶 |
| 鑑藏寶璽 | 清高宗 | 樂善堂圖書記 |
石渠宝笈初编(重华宫),下册,页781-782;
故宫书画录(卷八),第四册,页29;
故宫书画图录,第十五册,页9-14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