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高清大图局部细节 / DETAILS
原作尺寸
| 位置 | 尺寸(厘米) |
|---|---|
| 本幅一 | 27.3x22.1 |
| 本幅二 | 27.3x21.8 |
| 本幅三 | 27.3x21.6 |
释文
可竹記。蘇長公之言居也。曰不可無竹。士不可志外。茍處約。畝宮環堵。不敢肆一寸分外。是雖有脫俗之致。將廢志而營產以必竹乎。此其言若過當。蓋以甚竹之勝。道吾人本趣應爾。固不害意也。乃若得為而不為。則其病將諉之於何哉。何君約之以可竹稱而乞言。甚矣約之之脫俗也。凡欲可竹者。濁不可。冗不可。執不可。碎細不可。不得其時不可。不得其地不可。六不可皆所謂俗也。能除六不可。斯能可竹。六不可不易除。除六不可而可竹。可竹而俗自脫也。如是。然則約之果長公之徒也。若可之實則有三品。上者以類。高類志。潔類氣。虛中類能受。堅節類有操。直竿類不偏。後雕類不遷也。中者以所。非水石莫宜。非風月莫發撝。非吟嘯文阮莫浹洽其襟期也。下者以用。可以食。可以室。可以器什也。皆可也。而視其人。吾觀約之。質濯濯秀靈。好脩而慕文。又處豐衍。居養並備。則其可蓋三品兼也。比於長公之言。將非所謂揚州鶴乎。故吾無以贊約之。願其為可也不遷。則老生之言。庶幾不為竹笑。約之罔俾老生之食言。約之曰諾。弘治丁巳(一四九七年)十月既望。鄕貢進士長洲祝允明記。
印记
| 印記類別 | 印主 | 印記 |
|---|---|---|
| 作者印記 | 祝允明 | 允明 |
收藏著录
石渠宝笈三编(延春阁),第六册,页2580-2581;
故宫书画录(卷三),第一册,页286-287;
故宫历代法书全集,第十八册,页4-14、160-161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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